| 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 来源: 广西房地产信息网 |
更新日期: 2006-3-3 17:24:00 |
房屋租赁双方签定租赁契约后,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
承租方:享有按租赁合同所列的房产范围和租赁有效期内的合法使用权;对承租的房屋,按规定要求房产经营者进行修缮;对房产经营者(房屋出租人)有监督和建议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继续承租或购买的优先权。其应尽的义务有:按期交纳房租;不得私自转租、转借、转让所承租的房产或改变房产的用途;妥善保管、爱护房屋的装修及其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房产租赁的政策和规定。
出租方:享有按期收取租金、对承租方有监督检查的权利;承租人有违约行为的,出租方可以依据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产并依据法规进行处理;阻止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应尽的义务有:保证承租方的合法使用权;按照合同规定的修缮范围维修房产;宣传房产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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