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 色 房 产 首 页 新 房 二 手 房 房 屋 租 赁 商 铺 家 居 装 修 房 产 论 坛
期房交易带租转让 二手房买卖缘何对簿公堂? - 百色视窗信息发布系统
期房交易带租转让 二手房买卖缘何对簿公堂?
来源: 广西房地产信息网 更新日期: 2006-3-6 16:11:00

    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房的上家在与买方签订完买卖合同后反悔而导致双方闹上法庭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也成为了二手房交易中双方对簿公堂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介绍,房屋因违章搭建而不得不终止交易、为了逃税写低房价导致房款纠纷、房东带租转让造成与房客的违约等,都成为2004年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打起官司的理由。有资料表明,上海的二手住宅的交易量几年来首次超过一手住宅,交易比例为5.3:4.7,超过部分约为290万平方米。有关人士认为,随着市区土地面积的逐渐减少,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市中心楼市将主要由二手房唱主角。在这里,我们选取了几个二手房交易中的典型案例,以期给正在筹措买房或卖房的市民有个借鉴,在今后的二手房交易中能更加顺利。

  为逃税"做"低房价12万元险"泡汤" 

  到中介公司挂牌抛售一套期房,为减少纳税,买卖双方写低成交价,买家以此为由拒付最后一笔房款,房东差一点“飞”走了12万元。直到打赢了官司收回房款12.2万元及违约金,售房者还心有余悸,“小便宜,还是不要贪的好。” 

  案例:2003年3月5日,谭小姐购买了位于一套商品房期房,总房价为106.02万元,交房日期为2005年6月30日前。2003年12月4日,谭小姐与方小姐谈定,以118万元转让该房。为了逃税,她们以106.02万元的价格,签订合同权益转让书。当时的房产开发商对双方的转让协议盖章予以了确认。另外,谭小姐还与方小姐私下签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转让实际成交价为118万元,不包括契税、开发商手续费、合同印花税、银行担保费等费用。并约定从2003年11月28日至2004年1月15日,买家方小姐分4次付款。其中最后一次为2004年1月15日前支付12.2万元。 

  2003年12月11日,谭小姐与方小姐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预约登记变更手续。当天,谭小姐收到了对方支付的房款31.8万元,谭小姐出具《收据》言明收到房款的30%部分。之后,对方通过转按揭,又支付了房款人民币74万元。因买家方小姐没有按她们在协议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承诺,支付最后一期房款12.2万元,2004年4月谭小姐将方小姐告到法院,要求方小姐支付最后一笔房款12.2万元及违约金。 

  到了法庭上,方小姐称与谭小姐所签转让的房屋属于期房,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是合法有效的,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则是无效合同,拒绝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法院确认了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价格为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款,最终判决方小姐支付谭小姐房款12.2万元及相关的违约金,并向税务部门通报该案件的审理情况,对案件中的逃税现象,建议予以追缴。 

  谭小姐从开发商处购入该房屋的价格为106.02万元,再加上已支付的贷款保险、利息等,其成本已大于106.02万元。在至今房地产市场仍然看好的情况下,以原价亏本出售给方小姐一家,该行为显然难以用合理的理由予以解释。 

  法院认为,在双方进行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为的是少交一部分税费,但买家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想少付房款,对于出售方来说,其实是存在风险的。法院查明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不是把期房作为现房进行买卖而签订该合同,其目的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只证明期房的实际成交价,不做他用,所以以此为据作出了判决。在二手房交易,尤其是期房交易中,为了逃税或贷到更多款而采取做高或做低房价的做法,其实是为日后的正常交易留下了隐患。 

  带租转让:房客状告老房东赔偿 

  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老房东把房屋连同房客一块转让给了新房东,购入房屋的新房东提出必须加租金,房客不满,把老房东告上法庭,最终,房客赢了官司,拿到了老房东支付的违约金1500元。 

  案例:2003年11月,汪女士与王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月租金3000元租下王某房屋,合同至2004年11月30日期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若因故要变更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一个月租金)。如有拖欠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出租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押金。 

  2004年2月,房东将该租给汪女士房屋,带租转让给了他人,之后王通知房客汪女士,以后的租金可直接交给新房东。不料,新房东要求增加租金,于是双方产生了矛盾。5月9日,双方委托代理人签订了租房调整协议,约定:汪女士租赁期提前至5月15日结束迁出;汪女士按期搬出后,老房东王某需支付1500元违约金;汪女士保证物业设施完好,老房东退还物业押金;房客汪女士未如期搬出,老房东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房客汪女士应支付2004年5月15日前所有的物业管理费等。 

  在双方约定的搬迁之日,房客汪女士搬出了租赁的房屋。6月初,房客汪女士告到法院,她说王某未经与自己协商,就把未到期的房屋进行交易。而新房东未经允许,私自更换门锁,为此,自己多方另外寻找房源,于15日搬出了租赁的房屋,因此额外增加了费用,占用许多工作时间,要求终止租房合同,赔偿违约金3000元,以及维修房屋费用等。 

  法院根据双方在房屋租赁实际使用中的情况,判决老房东王先生返还租房押金6000元,支付违约金1500元。 

  转让带租二手房时,老房东应该协调好新房东与房客之间的关系,让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维持下去。否则,有租赁合同在,老房东由此就违约,难免要赔偿。静安区法院李鸿光认为王某作为老房东,在将房屋带租转让中,第二份《租房调整协议》应视为双方对终止房屋租赁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庭审中也表态仍愿按此协议执行。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 阿里波
◇论坛新贴
拉域桥12月12日通车了
有在<龙旺花园>买房吗?
福州街的未来
江滨路的铺面升值潜力大吗
(转贴)大连旅顺汤泉香格
招聘售楼人员
招聘售楼人员
房子出租
团购房子(有加入的吗?)
请教下高人,二手房的过户
这里怎么没人提起经济适用
电业小区什么时候交房
购房
我要租一楼三房,在市中心
我的设计我的爱好(效果图
版权所有 2005 百色视窗  桂ICP备05004645号
Copyright 2005 www.Gxb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