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行房地产纠纷仲裁应遵循哪些原则? |
| 来源: 广西房地产信息网 |
更新日期: 2006-3-6 17:03:00 |
(1)自愿原则 在房地产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以及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同意达成调解,完全属于当事人自己的问题,别人不能强迫。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方面的权利。是否以仲裁方式解决房地产纠纷,任凭当事人自愿。《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促裁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长会不予受理。”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同时,该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促裁委员长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意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先行调解的原则 对于提请仲裁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仲裁机构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地合法地达成协议。其实调解工作不只可以在仲裁前的准备阶段做,在开庭仲裁裁决时,也可以调解。调解工作应该贯彻始终,仲裁机关要耐心细致地疏导,尽可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好纠纷。《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意书。调解书与裁意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2条作了进一步规定:“调解书应当定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仲裁机关对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如不仔细调查,又适用法律不当,那么合法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可能会得到满足而使另一方面遭到损害。《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4)当事人权利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权利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包含着两层内容:“一是在仲裁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二是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在房地产纠纷的仲裁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享有对等的权利,或者享有特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地位平等并不是说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由于双方在仲裁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他们享有的权利有些是相同的,例如:双方都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权利;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就不同了,比如:申请人享有申诉权而被申请人享有应诉权等。双方当事人尽管享有不同的权利,但是互相对等,彼此适应,不因享有的权利不同,而影响到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平等的法律地位。 (5)回避的原则 回避是诉讼上的一项重要制度,适用于各种诉讼程序,同时它也是仲裁活动中的重要原则。所谓回避,是指房地产纠纷仲裁组成人员中有不应参与案件仲裁情况的,应按照规定退出仲裁庭。《仲裁法》第34条至第37条对回避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选决定已进行的仲裁是否重新进行。” (6)辩论的原则 在房地产纠纷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的主持下,对于发生争议的事实各抒已见,提出各自的理由和主张,进行反驳和答辩,这是就辩论原则。《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双方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进行的。实质性问题指的是民事权利争议的本身。其中包括:申请人以申诉请求和被申请人的答辩能否成立,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另外,按照《仲裁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在仲裁活动中,还应贯彻公平原则和独立原则,该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予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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