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和广西《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桂建房字[1996]第17号)作出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设定、变更、解除和终止,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按照国家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06年5月10日起在百色城区内开展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及《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年检工作。凡在百色城区范围内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请在7月15日前携带出租房屋的合法证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我局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请按规定在7月15日前到我局进行年检换证。逾期不办的,我局将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办公地点:解放街48号二楼大厅;联系电话:2834405
特此通告
百色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