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告 |
| 来源: 百色视窗 |
更新日期: 2006-7-24 9:46:00 |
关于加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告
根据建设部新修定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原百色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百署办〔1996〕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城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二、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内。 三、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与百色市白蚁防治所签定白蚁防治合同,由百色市白蚁防治所实施白蚁预防工作。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在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购房人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按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防治的证明文件。 未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未能提供按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防治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提供按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防治的证明文件。未能出具或提供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市白蚁防治所进行白蚁灭治。并主动配合白蚁防治所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灭治工作。 七、白蚁防治具体收费标准按桂价涉字〔1995〕063号规定执行,按实际防治面积计算。即新建房屋每平方米2元;旧房白蚁防治: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5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0元。 八、白蚁防治工作人员违反建设部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百色市房地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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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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